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93号。 被执行人:姚晓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申请执行姚晓慧其他案由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 五、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