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录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李新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现住荥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录焕申请执行李新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录焕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岭已与申请执行人张录焕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李新岭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录焕165125元,现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2执3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