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范建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银屏,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村第六生产队,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村。
负责人:徐子洪,系该生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永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范建清与被告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村第六生产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建清于2021年9月29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建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建清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建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