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学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苗加寿,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510号申请人杜学剑与被执行人苗加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657.50元、执行费90元;未履行标的12657.50元及执行费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债务较多,在本院积案较多且均未履行完毕。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