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树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波与被告陈树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树传偿还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张玉金陆续向其借款20万余元。2019年10月份其要求张玉金归还借款,张玉金称无力归还,但陈树传处有其欠款,可以让陈树传承担其中60000元债务。其与张玉金及陈树传协商后,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了60000元的借条,陈树传作为借款人,张玉金作为债务的保证人,约定还款日期为10月30日。到期后其多次找到陈树传要求还款,但陈树传一直推脱,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树传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玉金从高波处借款。在2019年10月,高波要求张玉金偿还借款,张玉金未偿还。后经高波、张玉金、陈树传协商,将张玉金尚欠高波债务中60000元转由陈树传承担,并由陈树传向高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高波现金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阳历2019年10月19号还钱日期10月30号担保人:张金玉借款人:陈树传2019.10.30号还清”,其中“陈树传”为其本人签名,其余均为张玉金书写。2019年11月,经高波向陈树传催要债务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高波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协议。本案中,因张玉金向高波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张玉金未偿还,后经高波、张玉金、陈树传协商一致,张金玉将其所欠高波借款中的60000元偿还义务转移给陈树传,并由陈树传向高波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债务转移行为合法有效,陈树传应按其出具的借条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高波主张陈树传偿还债务6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树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树传偿还高波转移债务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陈树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