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诉被告郭某1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生育男孩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名男孩郭某2现年10周岁,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6年7月4日在榆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怕孩子心理受到创伤,未明确婚生男孩郭某2的抚养权归属,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从办理离婚手续至今,被告没有管过孩子一天,被告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要求婚生男孩郭某2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郭某2大学毕业为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郭某2由原告抚养,我要求自己抚养,我与原告离婚后,郭某2一直跟随我和我父母一起生活,我可以让郭某2在榆树市上学,受到更好的教育,同时能陪伴郭某2。假如郭某2由原告抚养,我目前的生活能力,每月能给郭某2抚养费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1于2016年7月4日在榆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后,原被告所生男孩郭某2(****年**月**日出生)随被告郭某1一起生活。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郭某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庭审中,郭某2明确表示更愿意和妈妈董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所生男孩郭某2在原被告离婚后随父亲一起生活,但郭某2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达了想要跟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应对其真实意愿予以尊重,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郭某2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固定经济来源的证据,其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抚养费数额以每月7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所生男孩郭某2由原告董某抚养,被告郭某1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700.0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郭某2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郭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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