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树兴,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会泽县者海镇拖茨村委会*组,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树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树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树兴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48分许,该车行驶至食品街口时,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行驶高慧莲驾驶的云D×××××号小型面包车尾部相撞,致使云D×××××号小型面包车前部又与在人行横道旁等待行人横过道路的蒋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树兴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姜树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树兴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姜树兴对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树兴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48分许,该车行驶至食品街口时,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行驶高慧莲驾驶的云D×××××号小型面包车尾部相撞,致使云D×××××号小型面包车前部又与在人行横道旁等待行人横过道路的蒋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树兴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姜树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姜树兴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故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树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树兴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树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