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磊,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卫盈盈,女,汉族,住江苏省。
审理经过
原告石磊与被告卫盈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案受理,原告石磊于2021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