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东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执行人:卢俊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上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东学与被执行人卢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1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亚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调解书,卢俊光应于2020年1月24前偿还原告刘东学借款本金25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东学剩余本金42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575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思文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蒲小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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