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水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杨永红与被告李水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杨永红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0 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 51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9 46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 46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4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经北京市良缘伟业家政公司介绍入职北京祥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4000元,每月10日左右以打银行卡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2018年12月29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铁箱砸伤,经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为:胫骨骨折、腓骨骨折、腓骨小骨骨折、胸椎骨折T11/T12。2019年10月21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17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北京祥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5月1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2020年)劳鉴第00229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经查,2019年10月12日,北京祥运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清算组负责人李水田,注册时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4月9日,至注销登记时未实际出资。2021年2月20日,原告持上述请求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平谷区。鉴于被告户籍地在陕西省蒲城县,故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