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

法定代表人:栾光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女,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霍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9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霍文成与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8)桃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文成欠款27.1万,利息22.7万元,合计49.8万元于2009年9月6日前付清。逾期还款被告按本金27.1万元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点五的利息。二、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提前还款按本金23万元的利息按月扣除。”该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评估了异议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桃山区万宝河镇良种场村的厂房、新建厂房、库房、办公室、锅炉房、附属物及地上地下附属设施。并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18)黑0903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上述查封物。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未对异议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委托评估,仅对土地使用权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委托评估,未能依法体现异议人的整体资产价值,故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七台河市万宝河镇良种场村集体土地,异议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证,故法院不能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单独委托评估作价,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称,请求事项:依法撤销(2018)黑0903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重新对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做出评估。事实及理由:根据本案法律关系为企业债务,即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根据黑嘉泰评报字(2021)第J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确含企业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但是,执行法院委托函没有对异议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委托评估,仅对土地使用权上的厂房及地上附属设施委托评估,其评估机构未对异议人的土地使用权做出价值评估;未能依法体现异议人的整体资产价值。根据黑华绘(2019)测司鉴字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异议人土地使用面积计5762.39平方米,其取得来源,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属于异议人的企业资产;根据本案执行基础的判决书的法律关系,执行法院侵害异议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更侵害异议人的资产整体价值;故此,执行法院依据黑嘉泰评报字(2021)第J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意见执行拍卖((2018)黑0903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8条之规定,执行法院(2018)黑0903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能依法保护异议人的权益。本案企业资产的房屋与土地为整体性资产,执行法院仅对土地上的房屋拍卖执行等于将无罪的人判决死刑一个道理,故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复核,纠正其违法行为,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霍文成称,案涉土地系七台河市万宝河镇良种场村集体土地,复议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证,法院不能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单独委托评估作价,故执行法院对(2018)黑0903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因此,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定是合法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桃山区人民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复议,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法院对其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仅对公司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侵害了其应有的权益,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宗土地使用权能否纳入被执行范围,并进行评估作价、拍卖。

本案涉及的土地系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良种场村集体所有土地,虽然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良种场村签订了“合同书”,但并没有改变该宗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如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被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才能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等相关程序。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良种场村签订的“合同书”及交款收据不能证明该宗土地归其所有,也不能证明其取得了该宗土地永久使用权。因此,法院在执行期间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未做处置,仅对土地之上的附着物进行作价、拍卖是正确的。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执异3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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