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赵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与被告赵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孙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宏达 书 记 员 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