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望台镇望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男,汉族,1969年3月4日,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城市望台镇惠乐发超市商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