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大厦103、301室。
主要负责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吴江市公泰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里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思创,总经理。
被告:黄太青,男,1974年10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石文华、吴江市公泰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黄太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