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镇县玉泉镇新民里玉泉南路新南巷**。
申请执行人圣光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天镇县玉泉镇新民里玉泉南路新南巷**/div>
被执行人罗常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镇县老干部家属房租房居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芳军、圣光仙与被执行人罗常飞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结果无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9)晋022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