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60261864。

法定代表人:肖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江,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光桃,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覃光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21)黔0326民初1252号覃光桃与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326民初1252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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