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R43H。
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
被申请人:何琼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文学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何琼兰、文学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琼兰、文学武银行账户资金59000元,且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提供诉前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何琼兰、文学武银行账户资金59000元。
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