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金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沿滩村谭古组。 被执行人:张文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金忠与被执行人张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金忠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茂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张文茂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文茂银行账户,已执行到位17634.65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五、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0518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7634.6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2883.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8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高平 审判员  李红日 审判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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