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立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万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中段北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中段北侧128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立坤因与被申请人李爽、郑州万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司)、郑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7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白立坤申请再审称,1、白立坤与李爽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租赁面积为158.97平方米,有效租赁面积为143.63平方米,多出的面积是占用消防通道而增加的面积,该部分面积因违法不能计算租金。2、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开业时间暂定为2016年9月28日或以万汇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因万汇公司一直未通知,租赁期限应无限顺延。3、白立坤自行协调相关部门安装的燃气,相关费用理应由万汇公司承担。4、万汇公司未合理保管白立坤的物品,致使物品丢失,万汇公司应予以赔偿。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租赁房屋的面积问题。李爽与万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虽为143.63平方米,但李爽认可有部分赠送面积。白立坤与李爽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面积是158.97平方米,白立坤与万汇公司、兴佳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面积亦为158.97平方米,故原判决认定房屋租赁面积为158.97平方米正确。2、关于租赁期限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白立坤主张的租赁开始时间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已充分保护了白立坤的利益,现白立坤又提出无限顺延租赁期限,违反禁反言原则,故该再审请求不能成立。3、关于物品丢失赔偿损失问题。白立坤对丢失物品的种类、价值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万汇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立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白立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