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柴兴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3民督2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柴兴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兴胜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履行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兴胜名下登记有砖混结构住房一套,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55号,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发字第05184号。调查中发现该房屋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已被查封,准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由于房屋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拍卖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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