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沽源县禾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桥东中环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占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昌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陶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审被告:鲁晓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沽源县禾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昌英、原审被告陶现军、鲁晓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9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沽源县禾佳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裁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沽源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孙昌英、陶现军、鲁晓存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昌英主张,其受雇于鲁晓存在工地从事食堂后勤工作,2020年9月5日,其受鲁晓存指示,乘坐陶现军驾驶的载有一具锅炉的机动车在转移工地过程中受伤。现因医疗费等协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根据孙昌英的主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鲁晓存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新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孙昌英选择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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