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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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路文,男,1989年9月月20日出生,满族,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志文与被告路文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朱志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