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浦金国际广场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5栋。
法定代表人:姜莉。
被告:姜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邹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金公司)与被告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丫子公司)、姜莉、邹玉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树丫子公司、姜莉、邹玉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浦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浦金公司与树丫子公司签订的《招商代理合作协议》;2、判令树丫子公司返还浦金公司招商佣金12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树丫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判令姜莉对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邹玉霞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树丫子公司、姜莉、邹玉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浦金公司与树丫子公司签订《招商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的当日,浦金公司即将佣金120000元汇入了树丫子公司指定的邹玉霞出借给树丫子公司使用的账户。协议签订后,树丫子公司未实际履行协议。树丫子公司应当返还佣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姜莉作为树丫子公司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树丫子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玉霞出借账户,应承担返还佣金1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树丫子公司、姜莉、邹玉霞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浦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树丫子公司、姜莉、邹玉霞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浦金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树丫子公司系姜莉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3日,浦金公司与树丫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招商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澧县墨池商业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招商事宜……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3.1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第九条代理费用结算9.1招商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不含税)首付佣金……第十条违约责任10.2……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并由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同日,树丫子公司给浦金公司出具《收款证明》,该《收款证明》载明:“今收到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商佣金¥120000元……收款账户邹玉霞……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6214××××4186”11月14日,浦金公司分三次通过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120000元汇入邹玉霞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6214××××4186账户内。浦金公司按约定支付给树丫子公司120000元首付佣金后,树丫子公司未履行《招商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浦金公司就案涉纠纷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浦金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树丫子公司在《招商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浦金公司可以按约定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招商代理合作协议》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浦金公司就案涉纠纷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即2020年7月16日;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招商代理合作协议》因树丫子公司违约而解除后,树丫子公司应当返还依据该协议已经收取的佣金本金12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给浦金公司赔偿从合同解除之日起以所欠佣金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结合案涉协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及树丫子公司的过错程度、浦金公司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酌情予以调整);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姜莉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且案涉的佣金120000元未直接进入树丫子公司的账户,足以使本院确信树丫子公司的财产与姜莉的财产混同,姜莉应对树丫子公司应当返还的佣金、支付的违约金、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四、邹玉霞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给树丫子公司将案涉款项转入邹玉霞个人账户,邹玉霞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具有过错,依法应当因自己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对树丫子公司应当返还的佣金、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五、浦金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树丫子公司偿还。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代理合作协议》;
二、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佣金本金120000元及赔偿从2020年7月16日起以所欠佣金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佣金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三、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
五、姜莉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邹玉霞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长沙树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姜莉、邹玉霞负担3650元,澧县浦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