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正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澧县.
被执行人:余泽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华与被执行人刘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向余泽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泽菊3日内履行(2019)湘07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泽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余泽菊在本院的执行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