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男,1992年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王振强申请执行董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明给付房租32 000元、违约金6400元、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董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董明名下银行存款662.4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振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董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申请执行的房租32 000元、违约金6400元、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受偿662.41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董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振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董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董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振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强发现被执行人董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