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王锐,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317号院8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张红艳,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43号院1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锐与被申请人张红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红艳名下的价值40万元的不动产,申请人王锐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红艳下价值40万元的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王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