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谈国际商贸城1号楼06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涛,河北公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镇北河庄二村。
投资人:李俊华。
被告:宁晋县民主化工厂,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镇北河庄二村。
投资人:李玉辰。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宁晋县民主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宁晋县民主化工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宁晋县民主化工厂负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4月29日,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由宁晋县民主化工厂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宁晋县支行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4月29日至同年12月29日止,用途为购棉纱,贷款利率按月6.9225‰执行。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0月17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合同项下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18年10月2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河北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催收。2019年8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8月7日在河北法制报刊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将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已到期,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河北省宁晋县跃华棉织厂、宁晋县民主化工厂均无工商登记信息,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