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永更,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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