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俊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俊旭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1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梁俊旭被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证券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俊旭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