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下哈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下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系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下哈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刘飞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3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