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城路92号。
被保全人:于华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华航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额,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于华航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现查明于华航名下没有交通银行账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606执保248号无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