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后港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96621716F。
法定代表人:舒查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旦,该公司员工。
被告:项英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项英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同年5月14日,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项英才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项英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项英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英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安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