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张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意明与被告张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意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意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杨意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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