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永清,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田兴礼,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永清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兴礼在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66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孙永清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田兴礼在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6600元。
案件申请费286元,由申请人孙永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