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一汽凌源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街北段9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春,经理。
被执行人:凌源市陆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合,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伍与被执行人一汽凌源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凌源市陆航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8)辽13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19,700.00.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现一汽凌源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未能发现凌源市陆航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