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湖大道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方明,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百马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