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中阶,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040584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西安镇西安村芭蕉园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21年5月19日被桃源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中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中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中阶在益阳市安化县购买射钉器后,于2019年10月间又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钢管、瞄准器等零部件,利用钢锯、电焊机等工具加工制造为射钉枪,其后将该射钉枪藏于家中。2021年3月12日,重庆市城口县某局民警与桃源县某局民警根据涉枪线索到朱中阶家中核查,朱中阶主动将其射钉枪上交。经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朱中阶主动向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于同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朱中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朱中阶所在的社区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中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林立汉的证言,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条,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痕检)字〔2021〕35号鉴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朱中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中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中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某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鉴于朱中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朱中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以朱中阶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中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桃源县某局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