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可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鑫,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王丽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可元与被告吴晓燕、王丽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可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燕、王丽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可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2日,被告吴晓燕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按照被告吴晓燕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被告王丽苹账户,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息75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3日利息共计9000元,原告向被告吴晓燕出具收条。后原告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于2021年4月7日起诉被告,被告表示还款,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撤诉,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以后不再产生利息。过一段时间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未果,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吴晓燕、王丽苹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吴晓燕因家中有事继续用钱,向原告李可元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月利息750元。后原告按照被告吴晓燕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至被告王丽苹的银行账户,被告吴晓燕将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3日利息偿还原告,原告李可元为被告吴晓燕出具收条。后因原告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剩余月利息无果。原告于2021年4月7日起诉两被告,两被告表示还款,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撤诉,同日,被告吴晓燕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本金50000元,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为此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李可元提供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借条、收条、银行转账信息等及其相应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晓燕向原告李可元借款50000元属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燕、王丽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晓燕、王丽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可元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晓燕、王丽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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