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金豆福豆制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金豆福豆制品厂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金豆福豆制品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