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刘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举诉被告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文举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文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陈文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