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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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树金,男, ****年**月**日出生,住 五家渠市 。
被告:张军,男, ****年**月**日出生,住 昌吉市 。
审理经过
原告黄树金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树金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树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树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