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海燕水果批发。 经营者:苗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个体,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人,个体,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洮南市海燕水果批发与李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琳给付洮南市海燕水果批发水果款30,4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海燕水果批发与被执行人李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按照(2021)吉088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执行人李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燕海水果批发水果款人民币30,43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80.00元,执行费356.00元由被执行人李琳承担。二、现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定于2021年5月1日被执行人李琳给付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燕海水果批发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2021年8月1日给付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2021年10月1日给付货款人民币10,3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376.00元。三、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燕海水果批发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四、如果被执行人李琳未按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燕海水果批发可立即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金玉峰 审判员 王志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颖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