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中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49548241。 法定代表人:庄加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倪洪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洪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洪冒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洪冒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超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