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52050168363600**2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
549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