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乌什县    

审理经过

本院以(2021)新29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罚金6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并要求如实报告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通过网络向工商总局、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另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无任何财产信息。本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因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交纳本案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适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阿布杜热合曼·买卖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 审判员    吴超群 审判员    艾合麦提·赛皮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拉法特·木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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