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苏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苏国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苏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大部分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服刑中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国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