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执行人:王兴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被执行人:黄友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与被执行人黄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友云未按期履行马关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友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友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黄友云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友云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黄友云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友云名下有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7日,车牌号为云H×××××(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黄友云单独所有位于马××镇××小组××栋砖木结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马关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1.7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明确表示对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暂不作处置,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友云的上述财产不作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友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友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道洪、王兴珍的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友云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625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