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晓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马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刘晓武与被执行人马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7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福林在中国建设银行422220998010200712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0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