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47320C。
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村。
负责人:贾连庆,职务:校长。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6847U。
法定代表人:路希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系该校教师。
被告:安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2297P。
负责人:张斌,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局发展规划股干部。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德森、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负责人贾连庆、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安阳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315,670.43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经投标,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教学楼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承建教学楼。签约合同价为1,287,508.42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大幅增加。2017年8月1日,此工程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告在内的五方验收,工程合格。2017年12月29日,安阳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教学楼工程款进行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636,458.07元。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造价确认签署表上签字盖章确认。2018年2月2日,安阳县住建局对该工程发放《安阳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在前期付款1,030,006.73元。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于2018年1月复付款290,780.91元。余款315,670.43元未付。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违约,不支付欠付工程款。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作为投资、管理单位,应同时担责。
被告辩称
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均无异议。
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辩称,甲乙双方是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原告陈述的是由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支付的款项不属实。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只是工程的质量、进度的管理单位,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安阳县教育局辩称,该局是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的主管单位,但在本案中该局不承担付款责任。该项目为中央资金,是由财政局统一管理,安阳县教育局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只是对工程的开工、竣工、验收等负监管责任。该局作为主管单位,在实施学校建设工程上从前期立项,到最后结算审核,是由发改委、土地局、住建局、纪委和财政局共同完成的,该局只负责自上而下的总管理、总协调。安阳县教育局请求驳回原告对该局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发包人)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将该校教学楼工程发包给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287,508.42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不预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后每两个月按进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经财政评审后付至评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予以无息支付。由承包人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完成当月进度要求者,工程款不予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1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9日,安阳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评审结论: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教学楼工程审定金额为1,636,458.07元。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已经支付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787.64元。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尚欠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5,670.43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评审结论等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依法应当支付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只能向其的合同相对方即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主张工程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主张权利,且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故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5,670.43元及利息(利息以315,670.4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计3,017.5元,由安阳县崔家桥镇东曹马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