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系申请人唐某1父亲。 被申请人:陈善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申请人:唐啸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曾一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永福县人,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某1与被申请人陈善春、唐啸霄、曾一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1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陈善春、唐啸霄、曾一玻的金融账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为270000元。担保人唐某2提供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权证号:东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在判决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善春、唐啸霄、曾一玻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资金只进不出,直至冻足270000元为止; 二、查封担保人唐某2名下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权证号:东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损毁。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唐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席光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来银 书 记 员 廖怡琴